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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三)

发布时间 : 2025-03-26 06:24:00 浏览 193次

通过上篇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该条例的具体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三)

欧莱雅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抗辩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pre stigecollectionsinternational,并提供了多式联运提单、装箱单、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欧莱雅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从日本进口,来源于prestigecollectionsinter national,具有合法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善意销售者的判断,该条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二是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这两个要件相互作用,要件二对要件一起到支撑和证明的作用,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主张主观上对侵权不知情就没有任何说服力。要件一对要件二起到限制的作用,虽然销售者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如果有证据显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其也不是善意销售者。本案中,被诉产品来源于。欧莱雅公司对此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该公司与欧莱雅公司同为欧莱雅集团的子公司。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两者实为一体,具有相同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欧莱雅公司主张是善意销售者,不能仅证明被诉产品是从prestigecollectionsinternat ional合法取得,还必须证明后者也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否则任何一个恶意的销售者都可能通过关联公司的内部交易,制造合法取得的事实,从而逃避赔偿责任。而且,如果欧莱雅公司确属善意销售者,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关联公司合法取得被诉产品的证据,也不会超出欧莱雅公司的举证能力。由于欧莱雅公司不能证明其关联公司合法取得被诉产品并说明提供者,故不能证明其是善意销售者。另外,根据欧莱雅集团2014年度财务报告上对lanarubinstein.cn网站相关品牌的展示、欧莱雅公司的陈述以主办方的事实,足以认定欧莱雅公司是被诉产品所标注的hr品牌的运营商。本院认为,品牌运营商不仅销售产品,还负责产品相关品牌的拓展和扩张,相比销售者其对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也不能适用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综上,欧莱雅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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