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N”标鞋再次遭到商标侵权,被告欲和解
发布时间 : 2025-03-27 05:20:00 浏览 174次
近日,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就“N”商标案与两家被告企业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审第二次听证会,双方补充交换新证据。
【涉案公司】

原告:新百伦贸易
被告: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贸易再与被告方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体育”)、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对簿公堂,主要是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有所不满。
【新百伦贸易认为】
一审结果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诉求金额。而新百伦体育上诉原因则在于三个方面:
1、 New Balance和新百伦贸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只许可了在美国注册的三个注册号的N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与本案新百伦贸易主张权利的“中国5942394号”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对应的商标,新百伦贸易没有得到实体授权,也没有诉权;
2、 新百伦体育认为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够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 新百伦体育认为,新百伦贸易的“N”字标识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对方认为在鞋品所使用的LOGO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未侵犯新百伦贸易的商标权益。而实际上,新百伦体育在鞋品上使用的“N”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区别较大。除此之外,琪尔特公司所生产的鞋品在外观设计、“N”字标以及包装方面都与新百伦贸易的鞋品均比较相似,此理由也是在案件辩护中主要的反驳理由。
【被告法务认为】
在鞋品标识上其实有一些细节可以看出区别。同时在表述过程中也流露出协商和解的意愿,并提出双方本为一行,“可以在没有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寻求品牌共存”。从对方法务的庭下行为不难看出,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已经有意寻求和解。
【原告律师表示】
早在一审时法院已经主持过调解,但是对方提出需要4-5年的时间进行鞋品标识修改,新百伦贸易认为,对方并未体现和解诚意。因此,在一审过程中,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也并未有和解意愿。
对于此次的和解诉求,原告律师表示,由于此前双方没有讨论过和解一事,需要征求原告公司方面的意见,同时也要看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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