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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商标侵权未流入市场 却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3-31 04:00:00 浏览 146次

现如今,各大中小企业都对商标权益维护非常重视,商标对于企业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商标侵权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去年9月底,海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海宁一家照明公司停止侵害原告金先生(化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4万元。来和司盟商标转让网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

灯泡商标侵权未流入市场 却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7月5日,金先生针对该侵权行为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自知该行为确有过错,怠于应诉。

经查明,原告在本案中的“DICH TONG”商标,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目前处于有效期限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海宁某照明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便擅自使用“DICH TONG”相同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海宁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因生产了一批侵权商品,在被行政机关进行了罚款处罚后,同时还得向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即使被告生产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企业应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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