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8 07:45:40 浏览 886次
商标注册后,是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这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侵权,是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一切行为。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向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所说的“同一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同一商标”是指视觉上没有差异或非常微妙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商标法》在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时,对卖方主观上“不知道”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即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和物质实体,制作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标志。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标印刷合同规定的印刷数量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加盖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的商标标志本身是假的,后者的商标标志本身是真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一些外国立法法规禁止和制裁这种行为,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比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辅助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可能性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客观上必须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民事侵权赔偿标准
商标民事侵权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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