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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处理商标侵权的法律

发布时间 : 2023-06-18 07:52:19 浏览 498次

一旦双方注册了该商标,这意味着该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将受到侵权。因此,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向您介绍如何规定商标侵权处理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标侵权处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以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的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或者包含的地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所含商品本身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第六十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金额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解释提供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可以暂停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应当恢复或者终止。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金额。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被控侵权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前三年内提供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侵权造成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停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二)以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吸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执法、诚信、自律、忠于职责、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审查,接受当事人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如何规定处理商标侵权的法律

二、商标侵权处理后,对已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如何处理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的法律经济学逻辑

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它强调法与经济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一般哲学联系,它更着重从分析经济法律的结构和运行中体现和适应经济规律,使法律更好地确保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有效地市场交换.

1、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各项经济活动,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安排应以费用最小为宗旨,而区别于传统法学观念认为的法律仅是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所以通过法律经济分析能够合理地作出有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制度的安排,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促进市场的交易活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民法是商品经济法律关系的 反映,属于经济法律范畴。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亦是属于经济法律的范畴,故有关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也应该遵循经济法律分析的逻辑,即,有关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而生的全部损失,使得侵权人承担因侵权带来的全部外部性成本。

2、商标侵权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列举商标侵权的五种情况并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这三种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是依靠国家的强力干预来达到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国家在解决外部性的过程中,即在制止侵权的过程中又制造了新的外部性成本,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无法作到该部分外部性成本在极大程度上“内化”到侵权人的行为模式中来,由此必然造成社会承担该部分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详言之,商标侵权行政、刑事责任在制止侵权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行政、刑事责任虽然对侵权人具有威慑力,然其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却由权利人承担,而非“内化”到行为模式中,由此造成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不利;另一方面,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又是与侵权行为的情节紧密相联,尤其是刑事责任,这有可能使一些轻微的商标侵权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行政、刑事手段虽相对快捷,但商标权人权益的实现上并不如司法保护提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面。民事赔偿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侵权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能够有效的补救侵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并有效地预防再次侵权的发生。因为民事赔偿责任说到底是一种私法的方法,体现了私法所强调的意思自治,能够促使行为人考虑自身活动引起的外部性成本并将之纳入其行为模式中来,由此使得自身活动引起的外部性成本在

极大程度得以“内部化”,同时保护社会公益的要求也得到了极大满足。换言之,按照法律经济学的逻辑分析,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虽也能使商标侵权人为此付出代价,但相对于其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而言,该代价是微小的,而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商标侵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等于或接近其制造的外部性成本,即商标侵权人不仅需填补因此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须承担商标权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如: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因此,相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言,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刑事责任的不足,所以在制止商标侵权上民事赔偿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它极大地改变侵权人的收入――成本函数,促使侵权人放弃侵权,选择合作,进而将外部于社会的潜在成本内部化,减少浪费,社会财富便会有很大的进步。所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为我们设计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设计这样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