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4-02 07:44:00 浏览 215次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上述条款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四种方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从本条用语看,这四种方式的先后适用顺序是有讲究的,只有在无法适用前一种赔偿方式时,才能适用后一种赔偿方式。但是,根据《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权利人对赔偿方式有选择权: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换言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证据交换或法庭辩论阶段选择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12条第2段指出: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此外,权利人还有权获赔维权的合理支出。实践中,为了提升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可能性,同时威慑有关侵权主体,权利人会考虑将侵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框架下,裁量被告应当作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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