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4)
发布时间 : 2025-04-04 09:28:00 浏览 156次
2000年3月至5月间,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委托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由委托人提供布料、急钮金属(纽扣)、挂牌纸(NKE商标吊牌)以及标有NKE标识的衣物包装胶袋等。之间分工明确:由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原材料的进口和服装成衣的报关出口,由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负责服装的加工制作,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了滑雪夹克4194件,服装上缝制的商品标识、悬挂的吊牌和外包装物上均标注有NIKE商标标识。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将本案服装加工制作完成后,交付给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2000年8月12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口,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交付给委托人CIDESPORT公司。文锦渡海关以该商品有侵害本案原告商标权嫌疑而扣留该商品,并书面通知了本案原告。原告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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