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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 2025.04.05 10:40:00 浏览 145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背景下,为什么要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兜底款项”?在解释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将本项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分开来?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2002年)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上述三种行为中,第二种行为已经在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成为第13条的一种情形,是一种典型的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其他两种行为分别是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用于相关商品的交易并具有混淆可能性,对这两种行为的禁止并未超出混淆机制的框架。本部分着重介绍后两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两种行为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情形稍有不同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再由商标法评价。

以上就是司盟企服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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