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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遭遇商标侵权 两酒厂被告

发布时间 : 2025-04-06 03:12:00 浏览 200次

近日,泸州(微博)老窖公司将卢涛酒业有限公司和泸川酒厂告上法庭。据泸州老窖公司称,卢涛酒业有限公司及泸川酒厂生产的“泸酒老窖”、“泸窖老酒”等多款白酒涉嫌商标侵权。来和司盟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泸州老窖遭遇商标侵权 两酒厂被告

“傍名牌到如此程度,性质极其恶劣,恳请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泸州老窖公司代理律师丁山在法庭上陈述称,由于目前仿冒名牌产品不构成刑事犯罪,导致了各行各业的不法商家疯狂“傍名牌”,本案在法院主持过调解的情况下,被告公司继续扩大侵权酒销售范围,其销售品种也增加至10多种。

据法庭调查发现,早在2013年,被告泸涛酒业公司就曾因傍名牌侵权而被处罚过。

2013年5月,邛崃(微博)市工商局在泸涛酒业生产地址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堆放有“老窖秘酿酒”、 “老窖酒”、“1918泸酒老窖”等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有“泸州”、“老窖”、“泸酒老窖”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泸州”、“泸州老窖(横排加竖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邛崃市工商局遂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

经调查确认侵权后,邛崃工商局于2013年9月对泸涛酒业罚款

11.9万余元。

司盟商标转让网提醒各企业,“傍名牌”是一种高危险操作,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对“傍名牌”,丁山介绍称,目前类似利用知名企业声誉,傍名牌、搭便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挤占品牌所有者市场的行为较为普遍,在商标注册环节,恶意抢注;在商标使用环节,傍名牌、搭便车,生产山寨产品,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庭审现场,双方就包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工商部门对泸涛酒业的行政处罚与商标侵权是两回事,并不意味着被行政处罚就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自己生产的酒水上使用的相关包装,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而且被告生产的酒水与原告的酒水定价不同,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被告对“泸州”、“老窖”等文字的使用,都是描述性使用,不是对整个商标的直接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