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相同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原理
发布时间 : 2025-04-06 10:56:00 浏览 127次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相同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原理,就商标侵权构成及刑事评价而言,商标法为什么要区分相同使用和近似使用?如何判断相同商品或服务?如何判断相同商标?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专门的立法规定均表明,假冒注册商标或相同使用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相同使用行为”的商标侵权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种立法例来自于2008年的《欧盟商标协调指令》“该指令序言1指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绝对性。”易言之,这种情形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混淆可能性为构成要件。《欧盟商标协调指令》第条第1款a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欧洲法院的案例法指出,《欧盟商标协调指令》第5条第1款a项不要求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的证据,这是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标记行为提供绝对保护。“
商标权在性质上系财产权和支配权,其支配效力的积极方面体现为,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此即为商标专用权的控制范围。支配性本质上体现为权利主体对客体的自由意志,即无需第三方协助即可实现对客体的控制意思。从消极方面看,商标权的支配性意味着,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即相同使用行为。这种相同使用行为的不法性已经规定在商标权的支配性中,相同使用行为直接构成了对商标财产权的侵犯,至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则在所不问。孔祥俊先生对此持相同见解,认为这是商标权的核心区域,“涉及在商标权的核心区域排除他人的侵权,倘若在该领域仍然不能无条件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行为,那么商标权就不再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间,不再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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