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 2025-04-07 07:44:00 浏览 191次
豆瓣酱作为一种调味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而“郫县豆瓣历史悠久,在豆瓣酱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颇受消费者的喜爱。那么,市面上的郫县豆瓣酱都是正宗的吗?近日,吴江某食品商行因销售侵害郫县豆瓣商标权的商品,被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08年,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吴江某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同的豆瓣产品,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计费用5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自己的“豪口福商标,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有进货的合法来源,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郫县豆瓣商标,“豪口福商标并不突出显著,未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
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余元。
综上,商标所起的作用很大,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统一在北京审查。一经注册成功,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如果不注册,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功后,自己就变成了侵权人,商标将遭受巨大损失。
注册商标是企业发展的首选。“商标无小事,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商标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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