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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4-08 02:22:00 浏览 163次

第45条的损害赔偿是我国知识产权界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如举证责任,禁令的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即发侵权的处理等。

商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新《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当中,关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旧商标法关于“销售明知或应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相比较,这一修改可以说是对TRIPS协议第45条理论上不断统一认识的一个客观反映,也使得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趋于合理。

商标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核心。

确处理和认识商标权损害赔偿,首先和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要掌握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原则不同于赔偿原则,前者是解决以什么为根据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则是民事责任确立后解决怎样进行赔偿的问题。

IPS协议第45条很明确地回答了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

回答以何为根据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留有争论空间。

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

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商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新《商标法》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也留有可争论的余地。

TRIPS协议第45条和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和民事立法的这一状况,理论上澄清和明确相关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界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主张不一。

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是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主张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者主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的类型,认为应当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