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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商标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 : 2023.06.20 10:35:43 浏览 425

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商标侵权是违法的,商标侵权有损害事实,商标侵权有因果关系,商标侵权有过错。商标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

1.商标侵权是违法的。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作出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看出,违法行为是商标侵权的要素之一。

2.商标侵权存在损害事实。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立即停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3.商标侵权有因果关系。

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即时侵犯商标权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商标侵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才应考虑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商标侵权存在过错。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变更了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知识”一词表明,新商标法不再限制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解释提供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责任

二、常见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 [2]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

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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