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 : 2025-04-15 09:28:00 浏览 141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商标侵权,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是商标侵权处罚的相关案例:
假冒“清风”纸品鱼目混珠
2018年6月份,当事人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一名推销人员手中低价购进一批标有“清风”商标的纸品,共计3个品种280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清风”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纸品为假冒“清风”注册商标商品。人无法提供上述纸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2670元。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纸品共计269件;罚款60000元。
小编在这里劝大家,要规范使用商标,否则处罚力度很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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