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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本质

发布时间 : 2025-04-22 05:55:00 浏览 179次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本质是域名与商标识别性功能的冲突识别功能是商标与域名的共同功能。

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符号,藉此消费者锁定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本质

则提供一种指引,帮助消费者进入域名所有人的网站。

二者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同,对于商标,消费者通常是“认牌购物”;对于域名,消费者只能凭记忆使用,这种记忆往往来自于企业的线下使用的反复刺激。

为了利用消费者的域名使用习惯,企业往往进行记忆迁移,即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将消费者从线下引导到线上。

商标和域名毕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主管部门也不同,将他人的商标或者类似的符号注册成域名不仅可以利用消费者的这种使用习惯,而且阻碍了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迁移的机会。

从本质上讲,域名侵犯商标权是域名所有人阻碍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在网络领域发挥识别功能的机会。

和域名不同的注册制度使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机会大大增加。

和商标注册分属于不同的管理组织,都奉行“先申请先注册”的规则,*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只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才能阻止他人注册,在他人注册了与商标相同的域名之后,商标权人不可能再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

他人在商标权人之前注册了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域名背后的是相应商标的权利人或者与商标权人有关联。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侵权”与“实质侵权”域名建构的层级性与商标注册的类别性使得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判断中有必要区分二者的“形式冲突”和“实质冲突”。

本身具有不同的层级,采用了一种由上到下的层级结构,最顶层的我们称之为顶级域名。

域名一般分为两类:以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作为顶级域名,如.com—商业、.edu—教育机构、.gov—政府机构等;以国别作为顶级域名,如.cn—中国、.jp—日本等。

域名之下的才是真正使域名具有独特性的部分。

可将顶级域名理解为“域”,顶级域名之下的次级域名,才是相关主体的特征部分,可称之为“名”。

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我们比较的往往是“名”而不是“域”。

名的特定构造模式下,即使“名”相同,但基于顶级域名的不同,这又是两个不同的域名。

注册和保护均受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

注册商标,也仅仅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拥有商标专用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享有禁止权。

驰名商标享有一定的跨类保护,但也不意味着在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均享有商标标识的禁止权。

商标权人并不当然具有禁止他人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字符注册为域名的权利。

域名本身构造的层级性,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范围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域名侵犯商标权分为“形式侵权”和“实质侵权”。

“形式侵权”是指,域名的“名”与商标标识构成了形式或外观上的相同或近似;“实质侵权”是指,这种“形式侵权”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或者不正当竞争。

步讲,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不是考察系争域名是否影响商标权人注册域名的机会,而是考察系争域名所有者是否利用了相关商标吸引消费者,影响了商标人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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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域名注册的注册者的信息的真实性,虽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但并没有严格执行,之前存量域名非实名或信息不全的情况更是普遍。

使需实名认证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在线提交相关要求的资料即可,并不要求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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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使用特征,域名符号资源具有稀缺性,抢注极具投资价值,现存的商标符号资源就是重点抢注对象之一,这使得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