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起41类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 : 2025-05-12 03:33:00 浏览 194次
“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是2003年4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是贵阳市的一家英语培训学校。

2013年4月,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与该校达成协议,获得该商标在四六级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的独占使用权。
【争端】
一方认为商标是他们的,另一方认为使用在先
在法庭上,中创公司表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研友公司)在办公地点、宣传资料和微信公众号上都使用了相似的标识,如“SAILING启航”“启航考研”等等,涉嫌侵权。
而研友公司认为,最先使用“启航”的并非中创公司,而是自己的合作方——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公司出示了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同在北京的两家公司此前已起纠纷,判决认定,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在先善意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剥夺在先使用人正当合理的使用,不过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在标识上要与该注册标识有所区别。
研友公司认为,他们加盟了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他们使用“启航”不属于侵权。
【判决】
与在先使用人合作,不等同于自己也是在先使用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启航”的在先使用权问题。在先使用人应是北京启航培训学校,而不是研友公司,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研友公司就等同于在先使用人。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判决,北京启航培训学校的在先使用权也是附有一定条件的,要与注册商标有所区别。友公司的经营场所、微信公号、宣传资料上直接使用“启航”,没有任何区别标识,又同是教育培训领域,易对公众造成混淆。
法院判决如下:研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的标识,判令研友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金,并登报声明,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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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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