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和双轨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 : 2025-05-14 09:28:00 浏览 275次
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将这一规定改为工商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侵权赔偿调解,但调解不成的还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责任如果被侵权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及《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收缴侵权物品、罚款等民事制裁。已经被工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处以民事制裁了。法院有权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依法确定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其确定方法在《商标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法院还有权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在诉讼前采取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刑事责任侵犯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犯罪,因而承担刑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中最严重和危害最大的一种。《商标法》第59条和《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种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我们将其统称为侵犯注册商标罪。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侵犯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第220条明确规定,单位犯《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侵犯注册商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实施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过失侵权,则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不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责任。
(3)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权,并危害了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4)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可以处以罚金。犯罪的,实施双罚制。
四、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如上所述,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而世界各国则普遍采用“单轨制”保护模式,即采用司法手段对商标侵权案件做出裁判,以保护商标专用权。可见,行政保护方式是双轨制相较于单轨制的最大特色。权行政保护方式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基于职权的主动保护,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侵权者加以改正,并实施相应的制裁,以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而司法保护则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在权利人主动提出诉讼请求后,才会由司法机关采取的被动保护方式。在司法保护制度看来,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其如何行使完全是权利人私人的事情,作为国家而言不应当随便介入;而在行政保护制度看来,如果从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角度出发,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介入到对商标权的干预之中,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率优先”是行政保护的重要价值取向,因此其处理程序相对比较简单,措施也比较迅速、直接。要实现效率至上的目标,必然要以牺牲一定的程序作为前提,相比司法保护中比较严格和完善的程序而言,行政保护的公平性就会打一定的折扣。机关在实施商标保护时,有权采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罚款,这些措施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直接执行。法保护则一般是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民事赔偿为主,不能处以罚款等措施。我国民事赔偿采用填平原则,而罚款是在赔偿责任之外要求侵权人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因此行政保护程序可能会要求侵权人负担得更多,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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