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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及有关起诉权

发布时间 : 2025-06-06 08:00:00 浏览 252次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条是关于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及有关起诉权的内容.

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及有关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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