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需要建立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 : 2024-11-01 04:02:00 浏览 621次
商标权质押设立程序
首先,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财产转让问题。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承诺的要求不同,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在商标权作出质押时将商标权质押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司盟企服认为这样的规则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和质押之间的界限,因为抵押和质押之间的最大区别是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将担保财产转让给债权人。

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行为的控制。商标权质押可以用于宣传,但出质人仍可以使用其商标注册证书和另一方的过失从事有损质押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应明确要求出质人转让准占用权,并将商标注册证转让给债权人。
二是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物权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质押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质押登记。做法不太合适,因为商标注册质押现象是一种保证形式,而不是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的变更,以及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会更频繁地出现。
如果商标局对商标权质押的登记统一,一方面商标局的工作负担过大,同时商标业主的登记手续费用也会增加。商标权登记义务分配给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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