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发布时间 : 2024-11-18 12:06:00 浏览 338次
(1)诚实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主宰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准则,它要求任何权利的取得、行使都应本着善良之心,不欺不诈,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妨碍公平竞争;

(2)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权利的取得应以不侵犯在先合法权利为前提。存在在先权利是检验权利实质正义的标准。保护在先权利又不可简单化、绝对化,考虑到识别性标记取得制度的实际情况,这一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辅佐;
(3)利益平衡原则。重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原则运用于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对抗,还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点具体情况:
第一,除了登记时间在先之外,商号构成在先权利的条件应当严于商标权;
第二、在先取得权利的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第三、商标和商号各自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者认知程度、使用的范围、持续的时间等。
(4)防止市场混淆。性标记的功用全在于区分市场上林林总总的“人”或“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降低搜寻成本。商标记的使用有可能导致混淆,就有必要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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