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权行政保护方式的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 : 2024-12-13 08:04:00 浏览 225次
2001年以后,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对两个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作了划分,各省随后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工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而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商品质量问题移交质监部门处理;质监部门执法时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等问题时,移交工商机关处理。使如此,还是纠纷不断,湖北、黑龙江都出现了经销商状告质监部门越权执法的案例。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就此问题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答复。
2009年8月,为了协调两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深圳市把工商局和质监局统一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减少多头行政,避免执法冲突。我国具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的行政主体多达10余个,管理体制复杂。化的执法主体,分散了执法力量,使不同部门之间权责混淆,造成了执法缺位、执法错位、执法越位等现象,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落实效果大打折扣。)行政保护制度对司法审判造成实际影响在“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商标权人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和侵权人宋某之间的纠纷本身属于民事争议。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则还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种情形:如果宋某不服涪城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宋某可以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实情况中,由于工商局是管理市场的主要机关,握有多项重要的审批权限,且拥有广泛的执法权力,和宋某一样的生意人一般不会愿意与工商局对簿公堂。种情形: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依据涪城区工商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讼过程中,除工商机关已经采集和认定的证据一般都会被法院直接采信外,工商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侵权事实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也会对法院最后的裁决产生重要的影响。中,法院不会遽然推翻工商机关已有的结论,而是在尊重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尽管商标侵权民事赔偿部分采用司法程序,但其结论却可能已经在前置的行政保护程序中得出。所述,无论是哪种情形,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都会对后续的司法审判程序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工作,还容易给其他国家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在遇到问题时直接向中国政府施压,从而使中国政府承担了过重的本来可以避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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