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的登记
发布时间 : 2024-12-29 12:06:00 浏览 211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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