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 : 2025-02-04 00:00:00 浏览 218次
1.专有性。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权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使用这个商标。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商标所有人享有“使用权”。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依法把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权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有排除和禁止他人对自己商标权的侵犯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听任第三者将与商标权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必然造成商品出处混淆,妨碍注册商标的使用,损害商标权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2.时间性。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限期限,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专用权有效期满后,允许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其有效期。有效期而不再续展注册的,商标权自行终止这一点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不同,法律对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保护)。
3.地域性。性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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