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理论在我国商标权利范围界定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 : 2025-02-19 12:06:00 浏览 578次
①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②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商标法》第13条“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进行了解释,指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述规定表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以商标的使用构成混淆为要件,只要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即构成商标侵权。
下一篇
商标权的优先权是什么遇到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平均1分钟响应

胡先生
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