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使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4-03 04:18:00 浏览 210次
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专有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故称为注册商标专有权。
商标权内容,作为一项专有权,从形式内容上,可分为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及商标质押权等。商标权是单一的专有权,并未像著作权和专利权那样依对象的不同利用方式划分为不同的权能。商标权的内容在传统理论上可以分为“行”与“禁”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专用权与禁止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是商标权在积极权能上的表现形式。根据积极权能上的专用权,商标权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仅有权自行使用注册商标,而且还有权许可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应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不同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为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以我国商标法规定,为注册商标将不能继续使用。即使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易产生一定影响,在先使用人的继续适用范围也将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使用权,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是一种独占使用权,还是具有转让或者许可授权使用权能的处分权。
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在消极权能上的禁止权,商标权属于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权,具体表现为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商标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我国商标规定,商标权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的禁用权是大于自由权范围的,而著作权禁用权是小于自用权范围的,专利权禁用权和自用权是一致的。
商标权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定性,国家授予;权利内容的单一性;相对永续性。
商标权的行使:许可使用,包括独占排他和普通许可使用。前文已经叙述关于三者区别。转让,签订协议、公告、共有人一致同意、已经质押或者许可使用的,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应经被许可人或质权人同意才能转让。转让还做了特殊规定,比如一并转、已许可不得转,集体商标不得转,转让不溯及。商标移转,也就是继承合并赠与方式发生商标权转移。商标权的质押和出资也是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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