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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0:45:29 浏览 1372

商标权终止的原因可以是注销终止,也可以是注销终止,其中注销终止包括五种情况,即变更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擅自转让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欺骗消费者。

一、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终止商标权有两个原因:因注销而终止;因撤销而终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五个撤销原因:

1.自行变更注册商标;

2.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注册商标自行转让;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终止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使用取得商标权

相比较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使用取得是一种更贴近商标出现并使用的历史现实,更昭示商标现实意义和价值的一种商标权取得方式。商标是在商品交易中出现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在现代的法律制度对其承认并进行调整之前,在商品交易市场中被使用的商标上已经体现了自然权利的存在。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英国,其法院在1584年的桑福斯案(Sandforth's Case)中就已经承认制止商标侵权的普通法上的权利。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确认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并提供保护的真实体现。同样,作为大陆法国家的法国,在1857年制定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同样是认可使用取得商标权的例证。从其名称不难看出,这部法律只是按照市场运行的本来面目直接确认了基于实际使用产生的商标权,依据该法建立的注册制度则意在为商标使用提供证据,对已经存在的商标权起一种宣告和推定作用。

可以说,使用取得商标权是现代商标法制度在早期所普遍采用的商标权取得方式。

(二)注册取得商标权

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出现较晚,如果说商标权的使用取得是法律对商标出现、使用、需要被保护的现实需求在第一时间的本能的、直接的、如实的反映,那么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就可以说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思考后,法律为更方便、更有效地调整商标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有意制度设计。

值得说明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与商标的注册制度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虽然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必然依赖一套商标注册制度的存在,但商标注册制度的存在并不必然代表着注册取得商标权方式的采用,这一点在商标注册制度出现的早期就更为明显。以上文提到的法国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为例,该法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该制度只不过是对经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的承认和宣示,并不意味着注册取得商标权这一方式的采用。

作为与使用取得商标权并列的一种商标权取得方式,注册取得商标权不会对商标是否使用有所要求,而是仅为商标注册的申请设定一定的形式要件,申请人只要提出符合该形式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官方经过审查并核准后,该申请人就能取得商标的注册和商标权。这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对注册申请的要求不涉及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的事实。这时的商标注册,其效力已经远远高于其出现早期的对已有商标权的宣示、推定效力,而具有了与商标使用相同的对于取得商标权的效力,从而最终确立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

三、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1、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

2、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司盟企服提醒,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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