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有效范围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特殊符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性。那么商标权的有效性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一、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有以下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未经备案,商标使用许可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权能抵押吗
商标权不能抵押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商标权用尽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防止商标权人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就是说,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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