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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评估程序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1:18:29 浏览 1029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接触到商标权评估,但我们几乎不知道商标权评估是什么,那么商标权评估程序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商标权评估程序

商标权评估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在不放弃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权的转让方式不同,评价价值也不同。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转让的评价值高于商标许可使用的评价值。

(二)向委托方收集相关资料

收集的信息包括:

1、客户概况(包括经营历史和现状);经营业绩(包括前3~5年财务报表)。

2、商标概况包括法律文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号、保护内容、商标适用范围、商标类型、商标法律诉讼、商标知名度、商标是否有其他协议等。

3、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和前景,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商标产品的声誉、市场份额等。

4、商标广告等。

5、客户未来的经营规划。

6、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

(1)生产销售预测;

(2)成本预测;

(3)损益预测。

7、宏观经济政策,如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

(3)市场调研和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市场需求的研究和分析。

2、分析商标现状和前景。

3、分析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声誉和竞争。

4、分析商标产品的市场份额。

5、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盈利能力,为预测未来收益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6、分析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7、分析其他相关信息。

(四)确定评估方法,

(五)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商标权评估

二、商标权有哪些特征呢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原则

1、商标的必要原则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要件,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有: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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