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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2025-05-24 02:09:00 浏览 600次

分别位于北京市与江苏省无锡市同样从事考试培训的两家“太奇”,围绕着“太奇”商标与字号,双方展开了一场侵权纷争。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如何处理

案件回顾

据了解,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该公司自成立起便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出第3236053号“太奇”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2009年5月,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为成人高复、外语及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网页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太奇”文字是对其名称的善意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针对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对“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太奇培训中心未尽到规范使用自身字号的义务,其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为有违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经营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商业标识冲突承担责任。同时,“太奇”作为商业标识属于臆造词,无锡太奇培训中心未能提供其突出使用“太奇”字号的充分理由。

对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对“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无锡太奇培训中心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两者经营范围相同、服务地域重叠,且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太奇”商标具备一定知名度,因此,应当认定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对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太奇”商标权益构成侵犯。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太奇”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点评:

企业字号和商标虽然均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属于广义的商业标识范畴,但由于两种权利登记机关不同、享有权利的地域有差别等因素,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同主体的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并存于市场的现象。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在使用相关商业标识时,需要谨慎且规范。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在网站宣传或印制的宣传册中常常将企业名称进行简化或突出使用。殊不知,这一行为,若非基于对在先商业标识的调查之上,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甚至招致实际经济利益损失。

该案中,由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的企业字号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皆为“太奇”,两者提供的服务也相同或类似。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各自应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然而,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却在其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太奇”字号,这种使用方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将其提供的服务误认为是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太奇”品牌服务,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超出合理的使用范畴,影响了其他市场主体并存使用商标标识的权利。因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