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有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范围有两方面:
1、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这两个字的字体做的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是加“长城图形”上去,就属不正当使用的,应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2、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够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使用人“不能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的规定。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也曾设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条款并规定有地域限制。本文认为,商标在先使用权
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辨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以加上适当标示为条件,从而与注册商标形成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只要满足这一区分要求,就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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