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与商标显著性审查
发布时间 : 2024-10-25 06:08:00 浏览 282次
者不会将一个微不足道的商标混淆为另一个微不足道的商标,只会将一个相似商标混淆为一个知名商标。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商标是存在差别的,将成本高昂的商标保护制度适用于所有商标是对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经营者自由选择的干预。
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经营者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商标注册的成本,获得强有力的保护;要么节约商标注册的成本,放弃商标专用权。
前一种经营者,往往希望通过增强商标的显著性,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积累自己的良好商誉。
一种经营者不注册的理由也非常多,例如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商标的注册成本较高;对于一些代工工厂来说,自身的定位就不需要打造知名品牌;对于一些小规模企业来说,经营范围经常发生变化,申请注册商标会限制自己的经营范围。
言之,经营者会从自己的角度对是否注册商标作出最为合理的选择,而法律则基于该选择将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注册商标领域,进行重点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注册制度却也有其合理性。
《商标法》并没有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是否选择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由经营者自由选择。
经营者不选择注册商标,继续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没有理由还要对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审查,并授予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
可见,在我国无须考虑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只需要从保护相关消费者利益出发,对具有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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