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发布时间 : 2024-10-26 12:16:00 浏览 622次
(1)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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