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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申请书中的书式审查

发布时间 : 2024-11-04 06:08:00 浏览 221次

书式审查内容如下:

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商标变更申请书中的书式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名义的,应当向有关注册机关出具变更的证明文件。

变更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和变更之前申请表中的名义应一致。

变更证明通常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正本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正本的副本。

提交多个申请时,只能提供一份原件,应附上其他申请的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的特定申请文件,即应注明原件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附有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

外国企业因中文翻译不同而需要变更中文名称的,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可以没有变更证明。

但是,申请人应提交书面声明,以确认新的中文翻译名称并声明其名称未更改,同时应将其名称下所有商标的翻译名称统一变更。

共同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并提交所有共有人签署的共同商标变更的代表人的声明。

申请人名义上有多次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在登记机关的实际变更顺序逐一处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

这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簿中记载的商标权标主体与注册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多次更改中间步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可以由申请人现在使用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代替,并且应在申请中添加注释。

经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