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商标代理,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1-18 03:04:00 浏览 855次
《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记不得用作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象征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二)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除经本组织同意或难以误解之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似或近似
(四)表明控制的实施,与保证的官方标识、检验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认可的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
(六)存在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平果市商标代理,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一般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商标。除了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是集团商标、证明商标的构成部分的情况以外,使用已经登录的地名商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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