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盟企服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实质审查到底查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1-19 06:08:00 浏览 250次
<司盟企服提交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按商标的构成可分为: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及组合商标等。年《商标法》新增:声音商标

“禁用”、“禁注”条款
A.《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B.《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司盟企服提交商标的近似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上情形,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以商标局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本依据。《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因此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同时结合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驰名商标,省级的著名商标以及在特定地区的知名商标,在近似判定方面会与普通商标近似判定上更为严格。
除上述几点之外,商标实质审查是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恶意注册主要包括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行为,大量抢注公共资源行为及抢注名人姓名等他人在先权利行为。以上恶意申请,商标实质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驳司盟企服也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人能够正确对待商标问题,在商标注册前期要排除以上影响商标被驳回的不良因素,同时也要注意诚信原则,真正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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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哪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