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商标注册审查模式
发布时间 : 2024-11-22 06:08:00 浏览 881次
①美国,没有将审核过程明确划分,当申请人需要申请商标之后,相关审查机构会对所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之后才能将其公开,并且保证审查结果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才能进入到下一程序。在异议期内无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并不成立,对基于已经实际使用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直接予以注册并公告;对于根据使用意图而提起的注册申请,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使用后,正式予以注册并公告。)“全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当前,日本采用的是“全面审查+异议后置”这种模式。

②日本商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商标审查期间,如果审查官没有足够的理由驳回商标注册,那必须在商标申请注册的两个月内完成商标审查工作,如果有任何异议,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此期间进行起诉。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利用异议延迟商标注册日期的行为,还能有效缩短商标注册周期问题。此模式在全面审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模式欧盟多数成员国采取此种方式。
③《欧共体商标条例》要求欧盟只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驳回理由依职权主动审查,审查完成即公告。告之日起接受商标异议,三个月异议期限届满,无商标异议即以注册。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效率,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前异议为在先商标注册人和在先申请人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免受在后商标注册侵害的机会。)“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德国采取了这样的模式。
④德国商标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商标的注册都需要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除非特殊情况,相关审查机构不能驳回商标的注册,只能将其注册并公告。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但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注册审查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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