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1-24 00:00:00 浏览 571次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定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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