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
发布时间 : 2025-02-05 00:00:00 浏览 218次
1.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商标注册审查部门的审查,凡是符合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审定是指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审定的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要先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条件,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如果商标注册审查部门认为商标申请书可以修正,则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审査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异议及其复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异议是指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问题,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设置异议程序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将本应驳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商标权人及其他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程序维护其合法利益。可以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权。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如果该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特征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协助商标注册审査部门做好审査工作。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商标注册审查部门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是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获准注册后,由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将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并刊登在商标注册公告上:同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从此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