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音成语商标的申请及审查
发布时间 : 2025-02-06 09:12:00 浏览 234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2016年12月,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中提及的谐音成语虽被作为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纳入禁注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文的“糖糖正正”和“功福咖小蹄大作”两个案例中都有谐音成语,都构成了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但是法院的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值得我们分析和探讨。
1、2015年北京汉拿山世纪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糖糖正正”商标驳回复审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审理后认为:首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系指诉争商标含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相关因素,或诉争商标有害于我国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公序良俗。申请商标由汉字“糖糖正正”构成,其并不含有以上因素。汉语成语“堂堂正正”具有形容品格正直、伟大的固定含义,系褒义词,我国相关公众对该成语的含义具有明确的认知。申请商标对成语“堂堂正正”的部分组成汉字进行了变化,但该变化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该成语固定含义的其他理解,也未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商标的上述改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成语“堂堂正正”含义的其他理解,从而造成对该成语固定含义的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件由于突破了凡是不规范使用常见词汇都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惯例做法,还入选2015年经典商标案例,强调需要区分情形进行个案审查。
2、2018年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驳回复审案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商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述两个案例判决结果可知,法律并未严格禁止对谐音成语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的认知。是一个偏主观的标准,审查员对于该条款的认识、理解不一,导致同样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审查结果却不一致,但总体来讲予以驳回还是占绝大多数,尤其是自2016年12月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出台之后,对于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审查愈发严格,这样的做法是对过去一些商标滥用谐音成语错误做法的纠正,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的保护力度。
关于谐音成语的禁止注册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谐音成语商标首先是一个市场符号,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理应更加注重其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忽略,还有人认为谐音成语是申请人的一种创新行为,不应当进行死板的约束,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等等。在此建议申请人在使用成语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对该成语的含义有着准确地把握,并且合理规范地使用成语,申请成功的概率将会大大提升,不应一味追求标新立异,忽略不规范使用成语可能会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误导,进而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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