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 : 2025-02-21 06:08:00 浏览 251次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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