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送达后,怎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告知通信地址
发布时间 : 2025-03-28 09:27:00 浏览 184次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请问当事人怎样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告知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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