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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15 12:04 浏览 178

商标中有一个特殊的商标,即三维商标,三维商标的审查标准也不同于一般商标,那么什么是三维商标,三维商标的审查标准是什么呢?三维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三维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知识。

一、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第一部分,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案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三维效果图,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注明为“三维商标”。必要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书中用文字描述三维商标图案,也可以在申请书中放弃商标专用权,不要求商标的权利。如果图案不能反映三维形状或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三维商标。

第二部分,实质性审查

三维商标的实质性审查包括三维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相似的审查。

(一)立体商标禁止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注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

(二)立体商标功能审查

如果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则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组成,即三维形状是为了实现商品的固有目的和用途而必须使用或通常使用的三维形状,以确定三维标志的功能。

2、三维标志仅由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的三维形状组成,即三维形状是为了使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或使商品的固有功能更容易实现所需的三维形状。

3、三维标志仅由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立体形状是影响商品价值的立体形状,具有功能性。

(三)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立体形状没有显著特征,没有显著特征

(1)基本的几何三维形状、简单和普通的三维形状,不能区分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的特征。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基本的几何三维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特征。

(2)装饰三维形状,不能区分商品来源,缺乏明显的特征。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装饰三维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明显的特征。

2、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本身的三维形状是行业中常见或常见商品的三维形状,不能区分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的特征。在“容器、珠宝盒”等与文物形状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文物的三维形状表示商品本身的三维形状,则三维形状缺乏显著的特征。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品本身的三维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3、商品包装的三维形状

(1)基本的几何三维形状、简单和普通的三维形状、装饰三维形状,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的特征。

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基本的几何三维形状、简单和普通的三维形状、装饰三维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特征。

(2)行业通用或普通包装的三维形状不能区分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特征。但是,除非指定使用商品或普通包装的三维形状。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普通包装的三维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4、三维标志与其他平面元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商标。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没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商标。

(3)该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组成。三维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并在初步审批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书上加注。

5、经申请人说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案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视为缺乏显著特征。除非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的特征。

(四)立体商标相同、相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相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相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的审查相同、相似

(1)两个三维商标均包含明显的三维标志,三维标志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两个三维商标均包含明显的平面元素,平面元素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这两个商标都是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元素组成的。两个商标的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元素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除非其他平面元素有明显的差异,否则相关公众不会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立体商标的审查与平面商标相同、相似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元素组成。其他平面元素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元素组成。其他平面元素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二、商标审查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三、商标名字审查规则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第一、法律依据

第二、相关解释

第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

第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第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第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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