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再审查复审程序
发布时间 : 2025-05-04 08:32:00 浏览 594次
再审查复审程序。所谓再审查复审申请,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经初步窜查即予驳回的决定不服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答辩。申请人可以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在先的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注册在先商标系使明在不同类或者类似商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之列。

例如,浙江省黄岩县三甲区水产食品加工厂,在三十五类罐头上申请鲸轮牌注册商标。商标局经窜查驳回其申请,理由是:商标图样中鱼的图形容易被误认为商品原料而产生错觉,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申请人对此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认为“鲸轮”商标图案表示以巨大推动力推动企业和社会飞速向前发展,并非以鲸鱼为加工原料在各种罐头产品上分别标明产品名称和显示内装品种的图形,不会误认为鲸鱼制的罐头食品。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议,最后决定,复审申请人的理由成立,鲸轮牌商标应该核准注册,因为罐头品种很多,在罐头包装上除商标外,习惯用本商品图形和品名来显示内装食品,不会因用鲸鱼作商标,而误为鲸鱼罐头,事实上也没有鲸鱼罐头在市场上出售。又如,中国丝绸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第五十三类童装上使用“娇而俏 CHILD”商标。商标局审查后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娇而俏直接表示并夸大商品性能,不应作为商标。商标申请人不服此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提出的理由是:“娇”是指娇娆,“俏”指俊俏,无论何人何地宣传或赞美服装时,习惯上不使用这样的词,故不违背商标法第八条的禁用条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做出终局决定,复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故维持离标局决定,再驳回。其理由是:因为“ CHILD”本意为“儿童、孩子”,申请人意识到童装服务对象为儿童孩子,用它作童装的商标注册专用,就意味着他人的童装,说明书上就不得有“儿童、孩子”字样,这是不合理的,转而从英文“CHLD”一词的读音上加以演译为“娇而俏”,一方面用来掩盖它的真实含义:另一方面,虽不直接表示产品的性能,但不免兼有宣传作用。这种商标实际上是中、英两个商标合起来的双重商标。而图样上,英文“ CHILD”特别显著,中文“娇而俏”字体较小,又放至“ CHILD“的右下方,处于从属地位这样最终还是突出了“ CHIL D”,从而达到使用“几童孩子”作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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