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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立体商标保护

发布时间 : 2025-02-03 23:00:00 浏览 208次

在美国传统的商标分类中,商品标记所具有的显著性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想象性标记,指示性标记,描述性但具有第二含义的标记,以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通用标记。设计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不能直接指示商品的来源,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是否具有市场上的“第二含义”就成了对外观设计提供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条件。

外观设计的立体商标保护

在美国,从业人士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于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项外观设计,其权利所有人一般不能再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以后也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对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如果这种设计不是主要以“功能性”为目的,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已具备了“区别性(即显著性)”,在外观设计专利期满失效后,仍可以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一件寻求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获得过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该外观设计就是非功能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法所保护的是非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如果某一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专利局在审查中就会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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