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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如何避免,又有哪些方法?

发布时间 : 2024-12-14 22:20:00 浏览 280次

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即不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作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如何避免,又有哪些方法?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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