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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注册商标无效

发布时间 : 2023-06-18 07:37:20 浏览 936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标,但越来越多的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即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在中国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侵权行为。然而,许多人对商标侵权的概念仍然非常模糊,他们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那么,哪些注册商标无效呢?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逐一回答,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注册商标无效?

1、该商标包含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和形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使用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本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国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除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4)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相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

(6)具有民族歧视性;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等特征或产地;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利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注册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使用本法第十一条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上述三类所列标志使用后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首先,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伪造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

二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如给予经办人利益。

  

哪些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什么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三、商标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申请无效的理由包括以欺诈的手段注册商标等,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