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的区别
商标异议程序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程序。商标无效程序是指商标触及无效条款并列为无效程序的程序。那么,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的区别
1、受理时间点不同
(1)商标异议是针对初步审批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批公告阶段。
《商标法》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其他商标存在的,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初步审批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
2、不同的受理机构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3、后置程序不同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作为异议的后续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构,审理案件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个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商标的相似性。

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什么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3种情形: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专家介绍说,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有两种,具体如下: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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