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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要多长时间

发布时间 : 2023.06.18 15:52:14 浏览 850

所谓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指的是那些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通过某些欺骗手段以及不正当手段取得,被相关部门宣告无效的一种行为。那么,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要多长时间?下面让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要多长时间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是对于商标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保证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正常使用。

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要多长时间

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一)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无效与撤销的情形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另一种是商标在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实践中,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注册于茶商品上的“兰贵人”商标。而另一种情形是,商标在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因为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拜耳公司的“阿司匹林(aspirin)”商标。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上述两种情形并未予以区分,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请,通过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但从争议制度的设置目的和法律后果来看,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判断通用名称的时间点难以把握。争议制度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时的不合法问题,所以举证时间点要求为争议商标注册前,即争议申请人应提交在此之前,该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如“莫代尔”、“杏灵”商标争议案中,法院均认为,“莫代尔”、“杏灵”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申请及获注时间,在此之前,上述文字尚未成为通用名称,故维持两商标有效。由此可见,在争议案件中,应以系争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不应考虑注册后的事实撤销注册时合法的商标。而对于注册后通用化的商标,因其成为通用名称的事实发生在注册之后,如果仍以系争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判断通用名称的时间点,则系争商标往往难以撤销。因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争议程序似乎并不能解决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问题。

二是商标专用权的起止难以统一。在争议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撤销决定一旦生效,其专用权即视为自始无效,这对于注册时即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并无不当,但注册后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其注册行为合法,只是注册后由于使用不当或没有积极维护商标权等原因,导致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也要面临同样的法律后果,则不尽合理。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修改前的《商标法》未对商标权的“无效”、“撤销”进行区分。具体地讲,商标的无效,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的合法性,自一开始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如不当使用,从而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

新《商标法》中对于“无效”、“撤销”概念的厘清,使得上述涉及通用名称商标的两种情形得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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