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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6.18 16:32 浏览 161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当我们创建一个项目或其他项目时,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商标等,那么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首先,注册商标可撤销的原因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它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当然无效、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可以撤销,因为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合法权利人当时没有发现。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如5年内)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主动作出无效注册商标的裁定,但不排除公众监督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注册商标的可撤销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注册商标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

第三,撤销的效力不同于无效的效力。前面提到过,注册商标无效当然是无效的,自始无效的,绝对无效的,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可追溯性;注册商标在撤销前有效,但撤销后无效。因此,撤销注册商标是后续的无效和相对无效,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没有可追溯性。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两者的细致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商标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两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区分。事实上,《中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无效为条件,撤销注册商标作为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达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大大加强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常行政法的性质,削弱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商标无效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二、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三、当事人对商标宣告无效决定不服怎么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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