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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布排版送达公告期限

发布时间 : 2023.06.18 16:33 浏览 495

一般来说,如果中国在商标处理过程中被宣告无效,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城市和一些注意事项进行处理。公告期限有一定的规定。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整理商标无效公告排版和送达公告期限的答案,带着问题向下看。

一、商标无效宣告排版送达公告期限

商标无效宣告的公告期约为几个月,因为这样的公告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过程,通常由当事人申请,最终由商标委员会做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布排版送达公告期限

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首先,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三、正常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时间是多久?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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